1、科研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对该类项目鉴定材料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以及具有该成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材料齐全后(全套技术资料一份,《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院级、市级、省级立项分别为一式2份、3份和4份)报送科研处审查。鉴定材料必须在正式鉴定时间前一个月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者,填写审定意见后,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根据任务来源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学院立项原则上由学院科研处组织鉴定;校外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鉴定。
3、对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颁发《科研成果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