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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15:34  

教社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已经教育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检查修改相关制度文件,迅速开展学风教育和专项整治行动,并将阶段性落实情况和经验做法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落实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  

                                                                  2020年12月7日  

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扭转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存在的“唯论文”不良导向,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全面优化学术生态,不断提高研究质量,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是科学研究活动的产物,是知识传承创新的载体,具有鲜明意识形态属性、价值判断特征和重要育人功能。当前,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平台评审、科研奖励、人才评价、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导师遴选、学位授予、绩效分配、学校考核、资源配置等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唯论文”现象,简单以发表论文期刊级别、数量、引用率、影响因子、转载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忽视学术著作、决策咨询报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其他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导致学术功利化浮躁化、创新创造动力不足、违背人才成长规律、侵蚀学术风气、污染学术生态等系统性危害。必须从加强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高度,予以坚决纠正。  

二、树立正确导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一身份是教育工作者、第一职责是教书育人,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价值引领、弘扬优良学风、追求学术报国贯穿科学研究、论文发表、成果转化全过程,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坚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为加快形成有效支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应有贡献。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弘扬科学精神观、创新质量观、服务贡献观,树立更加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强化科研育人功能,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建立有利于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评价制度,引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努力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三、严格底线要求。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四、优化评价方式。坚持分类评价,鼓励不同类型高校针对人文学科、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不同教师岗位类别,以及“绝学”、冷门学科等特殊领域,制定不同评价指标。健全综合评价,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进行全方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贡献、影响。探索多元评价,建立针对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以及决策咨询报告的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在项目管理、平台建设、成果奖励、职称评审等过程中,重点考核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场、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完善同行评价,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坚持专家意见为主、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制度、承诺制度、回避制度、信誉制度、追责制度;高校在开展成果鉴定、职称评审、学术不端核查时,原则上要邀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五、加强学风建设。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人民至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学术情怀和学术操守,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优化组织结构,破除论资排辈,打破裙带关系,注重吸收年轻学者参与,强化学术自律与监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本领域特点的学术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实行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坚持学术不端“零容忍”,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从严设限,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和管理,加快提升学术期刊办刊质量和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动建设高质量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鼓励高校学报向教学研究倾斜;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和退出机制,杜绝“关系稿”“人情稿”,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健全长效机制。教育部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地、学风等建设管理办法,落实高校在学术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改进科研管理服务,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激发学术创新创造活力。在“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成效考核以及学科评估中,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各地各高校要正确理解破除“唯论文”不是不要论文,正确看待SSCI、CSSCI等相关引文索引的作用与功能。要按照质量标准同等对待国内和国外期刊论文,既鼓励支持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也鼓励支持面向国外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坚持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有机结合,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引导广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守初心,淡泊名利,潜心钻研,铸造精品。  

七、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各高校要针对10个“不得”组织“唯论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学风教育和警示活动,重点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评价指标单一、评价使用功利、高额奖励论文、抄袭代写论文、非法买卖论文、学风建设虚化、学术权力异化等突出问题,以“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化整改。教育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经验做法,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落实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意见》强调的十个“不得”

1)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

2)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

3)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4)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

5)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

6)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

7)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

8)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

9)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

10)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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